1. 定义
本文档中所列的条款适用于由 LEGRO (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以及签订的所有协议。以及在发票上被标为货物和/或服务的买方的当事人(以下简称“买方”)。在本条款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企业”:包括 LEGRO POTGRONDBEDRIJF B.V.(VPN会员)的所有 LEGRO 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阿斯滕,办公地址位于海蒙德(荷兰),并已在荷兰商业登记处登记(KvK编号 17067479),此外,还包括与其相关的实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LEGRO MUSHROOM CASING SOLUTIONS B.V., LEGRO AUSTRALIA Pty LTD, LEGRO USA LTD, LEGROMEX SRL(墨西哥)、LEGRO LATVIA SIA 和 SEDA AS;;
b) “买方”:发票上所列货物买方;;
c) “货物”:公司向买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d) “条款”:这些一般条款和细则;;
e) “双方”:企业和买方共同承担责任。.
2. 这些条款的实施
(1) 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外,本条款和条件将取代公司与买方之间此前签订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本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该协议,而不论买方文件中是否存在任何明确或默示的冲突条款;任何默示条款均被排除在外,但法律允许的范围外。.
(2)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或修订只有在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经双方签署后才具有效力。.
(3) 如果法院在最终裁决中裁定本协议的某一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当事人意图确保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可执行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 合同的达成
(1) 当买方下达订单时,只有在公司明确或默示接受订单之后,协议方才有效。公司的明确接受订单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默示的接受可从以下事实中体现出来:公司已采取明确的措施来履行订单。(2)在订单正在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买方(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再次要求提供新的交付,则将被视为已提交新的订单。买方无需收到新报价即可订购该订单。.
(3) 公司有权聘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和/或交付货物。.
4. 价格
(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所有价格均指仓库或(适用情况下)仓库库存价格。所有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2) 公司自动有权计算未来对劳动工资、运输成本、原材料或材料的成本上涨,或与协议中规定的服务相关联的汇率变动。在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公司有权对此类费用进行计算。如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买方仍未收到相关通知,则买方有权在协议终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终止该协议。.
(3) 如果买方希望对已达成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该请求必须始终以书面形式提出),那么该公司只有在这些修改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必须配合: 合理可行的。买方有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包括与履行原协议相关已发生的任何费用。.
5. 交付
(1) 经与公司达成协议的交货期仅为指示性,而非最终的期限。.
(2)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货物将从仓库或在适用情况下从存储点发货。.
(3) 如果承运人负责运输,则他亦应决定运输方式和运输期间的保险,这两项费用均可由买方承担。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买方有义务在交付货物时验收货物。如果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未能提供交付所需的必要信息或指示,则货物将被存放在买方的风险下。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须承担所有额外费用的支付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和运输费用。.
(5) 公司有权将货物分批交付。.
(6) 如果在由买方(用于混合)交付给企业的产品/货物中发现或怀疑存在可能对环境有害的传染病,则应: 如果公司及其其他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公司有权停止生产/混合过程以及履行其协议下的所有其他义务。挂起。.
6. 付款
(1) 公司发票必须在发票上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除非公司另有规定。欧盟以外的买家的订单必须事先付款。付款必须以协议中的货币进行。买方无权根据任何指控而将支付的发票中的任何部分抵减或抵付。同样,如果买方向公司提交了关于所提供的产品的投诉,则买方无权推迟履行其支付义务,除非公司明确同意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暂停付款。.
(2) 如果付款延迟,无论公司是否已发票,买方的所有付款义务均立即成为应收款。公司将在发生此类情况时书面通知买方,并向其发送一份相应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暂停履行其交付义务,并有权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8条的要求寻求充足的担保,或者有权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12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条款与条件.
(3) 如付款延迟,买方需支付相当于法定商业利率的利息。.
(4)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其义务,或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除协议价格和费用外,买方还需承担所有非司法追收费用,其中包括起草和发送催款通知、提出和调解协议、以及获取信息等费用。非司法追收费用将按照非司法追收费用(Buitengerechtelijke incassokosten,BIK)的比例计算。如果公司证明其费用更高,则这些费用也应予补偿。.
(5)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公司被买方起诉,并因此被迫聘请一名专家来确定买方所依据的证据,则买方有义务向公司支付其所产生的费用。企业将向该企业支付专家费,且在买方根据《一般条款和条件》提出索赔或要求之前,该索赔或要求是否为不合理的,则由企业承担责任。买方在专家调查完成后有七(7)天的时间提交索赔。.
(6) 客户或其代表的付款,旨在偿还非司法催收费用、司法费用、应付的利息,以及随后按年龄顺序偿还未偿还本金,而不论客户有否另有规定。.
(7) 买方只能在发票日期后的十四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对发票提出异议。.
7. 保留所有权
(1) 公司提供的货物将一直归公司所有,直至买方履行了以下所有与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中的义务:
– 与已交付或将交付的货物相关的相应补偿;;
– 根据购买协议(协议)所规定的公司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服务的相应报酬;;
– 因买方未能履行这些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索赔。.
(2)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出口货物的货物法律效力应受该货物目的地国的法律管辖,除非该保留所有权权利在目的地国法律下继续有效,直到全额价款支付为止。.
(3) 公司提供的属于本条第(a)项所指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只能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转售。此外,买方无权将货物抵押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设定担保权。.
(4) 在此,本公司保留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7条所规定的所有权权利,作为对除本条第1款所述以外任何因由而本公司可能对买方所拥有的债权的补充担保。来自已支付款项后成为买方所有之货物的货物。本条所规定的权利也适用于由公司提供的、经买方加工或处理的商品,从而使公司丧失了其所有权。.
(5) 如有第三方欲就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行使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诉讼,买方有义务在合理预计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6) 如果买方不履行其义务,或者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不会履行该义务,公司有权将所交付的货物(其中包含第1款所述的保留所有权)收回或移交给买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买方有义务给予充分合作,如无合作,公司将按其向公司所欠金额的10%的每日罚款处罚买方,而不影响公司有权获得赔偿和/或履行义务的权利。.
(7) 购买方应在企业首次要求下承诺:
– 保障和保管所附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免受火灾、爆炸和水害的损害,以及盗窃的侵害,并向索赔人出示该保险的保单;;
– 将买方对保留所有权货物方面保险公司的所有权要求以《德国民法典》第3:239条规定的方式抵押给公司;;
– 卖方在将由公司持有的待售货物转售给买方时,通过按《德国民法典》第3:239条规定的方式将这些货物抵押给公司,从而取得买方对这些货物的所有权;;
– 将交付予质押的货物标记为公司所有物;;
——否则,配合公司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其与货物有关的财产权,而这些措施不会对买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造成不合理的阻碍。.
8. 安全保障
(1) 通过接受这些条款,买方承诺,在公司首次要求时,应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公司在任何方面所拥有的所有现有和未来对买方的索赔,提供(补充)担保。该担保必须在任何时候由买方提供,并在必要时被替换或补充,以符合公司的利益,从而使公司始终拥有充足且可靠的担保。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其义务,直到买方履行了上述规定。.
(2) 如果买方在收到书面催交通知后十四 (14) 天内未履行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请求,则其所有义务即刻生效。.
9. 投诉、调查义务、时效期限和履约
(1) 买方有义务在交付时以及在交付后24小时内(如果由于抽样检测无法立即进行),检查所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即:
– 或者是正确的物品已经送达;;
– 交付的货物是否与合同中的数量(例如数量和总量)相符;;
– 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双方协议的质量要求;或者– 如果这些要求尚未满足,则是否符合用于正常使用或商业目的的预期要求。.
(2) 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且买方在经调查后未在八 (8) 天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则买方将丧失与交付产品不符合同情形有关的所有权利。如果公司在调查结束后未在八 (8) 天内收到通知,告知其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同协议,则双方均应将其视为证明该交付的产品符合同协议。.
(3) 根据事实或说法提出的关于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和反诉,自交付之日起满一年后即告失效。买方的索赔权利自交付之日起满1.5年(548天)后失效。.
(4) 如果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公司有权选择自行选择,只承担提供缺失货物、修复已交付货物或更换已交付货物的义务。.
(5) 本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提供服务,但须注意的是,在服务交付后的八天期限(第二款所述期限)以及在服务完成后的三(3)天期限(第一款所述期限)均适用于服务提供后的一个月。.
10. 数字、尺寸、重量和其他数据
(1) 关于指定尺寸、重量、数量、颜色等其他方面的微小差异不应被视为缺陷。.
(2) 微小偏差是指重量/体积比规定的规格值超出或低于最大10%的偏差。所示或提供的样品仅供参考。.
(3) 展示或提供的样品仅供参考,并不一定与任何购买或服务协议的主体相关。.
(4) 交付的商品符合荷兰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如果荷兰交付的货物将在荷兰境外使用,买方有责任确保所交付的货物符合相关国家的质量要求或标准,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在订立购买协议时,如果对交付的货物提出任何其他质量要求,而这些要求与通常的标准不符,则必须同样明确地告知。.
11. 包装
(1) 买方有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在无此类期限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将租赁包装(容器和托盘)归还干净且完好无损。如果买方未能履行与包装相关的所有义务,则他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此类费用包括因延迟退货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更换、维修或清洁的费用。.
(2) 如果买方在收到催促信后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租赁包装,公司有权收取 更换租赁包装并收取相关费用,前提是公司在其通知中已明确说明了这些步骤。已退职。.
12. 违约行为
(1) 如果以下情况发生,公司对买方的索偿权即属立即可强制执行:
– 在达成协议之后,买方不履行其在协议(包括这些条款)下的义务;或者,公司得知有情况表明买方将不履行其义务;;
– 公司已要求买方提供履约的担保,但该担保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收到,或者不足以满足要求;;
– 买方的资产被扣押,或者买方以任何方式丧失了对其资产的自由处置权;;
– 卖方被宣告破产,申请清算,要求适用自然人债务重组计划,或者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扣押;;
– 买方完全或部分停止其业务活动,或以其他方式解散或关闭。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暂停执行该协议的其余部分,或解除该协议,但不影响 索取赔偿的权利。.
(2) 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使用的人员或物资方面出现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履行协议变得不可能,或者变得极其困难或成本极高,以致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已无法履行,则应取消该协议。令人厌烦。.
(3) “不可抗力”是指阻碍履行义务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无法归咎于公司。以下情况(如果且在这些情况导致履约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地困难时)将被视为包括:火灾、非公司内其他公司的罢工、公司内的恐袭或政治罢工;所需原材料或其他为达成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无法得到供应的情况; 疫情或流行病;公司或其供应商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的不利情况;以及一般运输问题。.
(4) 公司也有权援引不可抗力,如果阻止其(继续)履约的因素出现在该公司本应履行其义务之后。.
(5)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公司对交付和其他义务的履行将被暂停。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期限超过了5个工作日,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解散,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赔偿责任的义务。.
(6) 如果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企业已经部分履行了义务,或者只能部分履行其义务,则企业 有权单独向买方收取已交付或可交付的部分货物,且买方有义务按该发票的金额付款,就好像它是单独的合同一样。.
13. 责任和赔偿
(1) 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无生物量含量且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无害的基质和货物。Groeimedia,特别是有机基质及其成分,包含多种有益微生物,对于其功能至关重要。因此,它们不属于无菌环境,并且不排除常见的人类和植物病原体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在蘑菇栽培中已知的病原体。微生物可能具有本地性,也可能在储存或培养介质期间在培养基中繁殖,这取决于季节和生长条件。绝大多数生长介质中的有机物质含量很高,这些有机物质自然会受到真菌、细菌、线虫菌和其他生物的微生物降解作用。腐生生物可能少量存在于培养基中。添加营养物质和矿物质可以促进腐生生物的生长。因此,腐生生物及其产生的副产品(例如真菌)的存在并不构成培养基或商品的不符合规定情况。.
如果损害是由以下情况引起的,则本公司的责任概不承担:
– 未经专业知识的使用,或违反公司所提供货物或由公司或其代表提供的指示(栽培)建议、使用说明等规定的使用;;
– 由于货物因霉菌或任何微生物活动、病原体的出现或其他有机作用而变得无法使用;;
– 由于农药残留物;;
– 由于常见的微生物殖民化,以及寄生性生物的普遍存在;;
– 因保管(仓储)不符合保管规定而造成的货物交付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请参阅 www.legrogroup.com 了解我们的保管条件;;
– 由于买方或其代表向公司提供或规定的数据、文件或材料中的错误或遗漏;;
– 由于买方的指示或委托;;
– 因为买方已要求该公司除了该公司标准产品范围之外,在货物中添加或混合某些组件(无论该公司是否对此进行加工);;
– 由于其他工作、加工、处理或调整而对交付的货物进行的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的(包括干燥生长介质)操作,而无需公司事先明确同意。.
(2) 公司提供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建议,均以其最佳判断并基于公司的经验为基础。.
(3)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或对买方实施了非法行为,则公司仅对买方因该情况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前提是买方证明该损失是由于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企业或其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绝不会对以下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利润损失、市场份额损失和声誉损害;也绝不会对因植物病原体或在蘑菇种植中已知的疾病因子(这些病原体可能存在于有机产品中)造成的产量损失承担责任。.
(4)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总赔偿责任仅限于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加上公司自身的自付保险金额。如果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并拒绝理赔,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最终订单购买价款(不含增值税)的最大限额。如果合同是分批交付的,损害赔偿的义务仅限于该批货物购买价最高额。无论如何,公司均不对间接、特殊、后果性损害或罚款承担责任,包括因利润损失、收益损失或业务机会损失而产生的索赔,即使该公司实际或应有知晓此类损害的可能性亦不在此限。.
(5) 买方保证公司及其为其履行义务而聘用的(协助)人员免除因第三方因以下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索赔责任: 与本协议的履行或公司交付货物有关的任何行为,除非该行为是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或由公司在履行协议时所指派的代理人所为。(帮助)人员。.
(6) 买方在公司有可归因的过失的情况下,解除与公司的合同的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被排除在外。.
(7) 公司对任何人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其代理人和其他聘用的第三方。.
14.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1) 在公司与买方之间的一切国内和国际法律关系中,适用荷兰法律。1980年《维也纳销售公约》(CISG)的适用不予承认。.
(2) 免除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项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至绝对管辖权的荷兰法院,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均不适用。在不影响双方之间任何非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所在地法庭具有相对管辖权,而其他任何法庭的管辖权均被排除在外。然而,如果该公司以原告或申请人身份启动诉讼,则该公司有权选择另一相对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15. 转换
如果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或部分规定因违反适用法律而不能援用,则其内容和效力均应受相关法律的约束。在制定相关(部分)条款时,应尽可能赋予该条含义尽可能接近于其意图的含义,以便当事人仍可以此为依据进行诉讼。完成了。.
16. 荷兰语文本占主导地位
这些一般条款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协议的使用。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这些条款也将翻译成其他语言。如果当事方在解释本一般销售条款的非荷兰语版本方面存在分歧,则本一般销售条款的荷兰语文本将优先于任何其他文本。其翻译。.
17. 更改条款与条件
(1) 公司有权根据公平合理的要求,单方面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变更也适用于已签订的协议,只要涉及该协议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而该公司已承担了该义务。尚未全部或部分落实。.
(2) 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变更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将于买方收到变更通知后的 30 天后生效。.
(3) 如果买方不同意所宣布的变更,买方有权终止合同。.